收悉。同意你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驻穗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暂由省负责收集管理。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开辟新的建房资金渠道,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的能力,走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道路,加快住房解困,促进社会安定、繁荣,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了增加住房供给量,规定在职干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都要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参加长期低息储蓄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东山、海珠、荔湾、越秀、天河、芳村、黄埔、白云等八区以及黄埔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穗单位(不包括村办企业)、以及这些单位内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代行住房公积金的丰要决策职能,包括审查廉价房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规划;审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确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廉价房的欠息率;确定各时期廉价房的出租,出售条件;审定廉价房的出租、出售价格标准等。
第五条建立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监察局的一名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协、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公证处、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中央和省驻穗单位代表及由市长特邀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廉价房分配‘的监督职能。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具林负责。
(二)将涉及与本办法有关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果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建行)代理承办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和收支结算业务。
第九条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单位应积极支持干部、职工借款购房,并应开办房屋抵押借款业务。
(一)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储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干部职工的储存能力统一规定,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在本办法开始实施的三年内,干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各按干部、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5%储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基本工资是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算,企业单位按标准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一次代扣。
第十三条除经市房改办批准缓交的亏损企业外,各单位每月向干部、职工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应于当月发放工资后十天内连同代扣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起,一次全额转账存入市建行,每逾期一天加收0.5%的滞纳金,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出。
暂时确无能力向干部、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的亏损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缓交,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在职干部、职工名册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分户帐,将每月由单位提供和个人交存的金额记入分户帐内;同时设置归个人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凭证,由单位负责逐月登记,分户帐和凭证的格式及核算方法由市建行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列入预算;企业单位进入成本;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单位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调出单位应负责向调入单位办理公积金分户帐结转关系。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处于待业状态时,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由原单位暂时冻结,重新就业时再由原单位向新单位办理结转关系。
第二十—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连同编制说明一起提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要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违造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格优先向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及其所在单位出售或出租的廉价住宅。建造这些住宅时,政府可无偿划拨建房用地,并在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给予减免地方税费。
公积金住房的建筑综合成本包括勘测设计费、征地补偿费、三通一平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住宅的选址、布局要力求合理,设计要注重经济实用,施工单位必须切实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人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或政府建造的廉价房或报经批准自建自住房屋时,被批准人和其他参加公积金存款的家庭成员,有权分别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批准后,可以一次过支取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但必须从次月开始重新储存。如放弃购房、无法成交或停建、缓建自住房屋时,应及时把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十二五条在职的干部、职工在办妥离、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一次过支付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结存款。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干部、职工,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一次过提前支取厲于本人名下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在存款期内死亡时,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结存款由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继承后可以一次过全额支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廉价房一律公开优先向无房或住房因难的公积金存款人出售,每户限购一套。
三、购房申请人的条件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年度实际竣工的住房数量和其他情况分期制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提出购房申请时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轮候申请表,凭表等候配购。凡虚报情况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廉价房的售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各时期的建筑综合成本价确定。
七、在住房困难的同等条件下,申请购房人数多于住房供应数量时,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采用集中或分片摇珠对号的办法确定入围者,未入围的除因情况变化而失去购买资格者外,均可继续申请。
九、房价结算实行一次付清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一次付清房款的减收房价的20%,分期付款首期不得少于房价的20%,余额偿还期限最长为20年,按规定的优惠利率加计欠息。
十、买卖双方在办理房款结算之前,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其合同还须办理公证。
十二、分期结算出售住房的应收欠款,由卖方委托买方所在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的规定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并于当月内将代扣房款划归卖方账户,如买方在偿还期内无法偿还欠款时,应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将住房腾空,并按已付房价返销给卖方,但其已投入的其他费用概不结算;如果买方亡故,则由其合法继承人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继续履行偿还余款的义务。在银行开办房屋抵押借款业务之后,买方分期付款购房则改用抵押结算的办法。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在办妥购房交易手续后,住房即归个人所有,但房款未完全付清之前,不得将所购住房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十四、住房公积金存款人购买的廉价房需要出售时,必须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售。
十五、房屋的售后管理、维修办法参照《广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廉价房可按主要用于出售、少量用于出租的原则,向家庭实际收入低于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缺乏分期付款购买廉价房能力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公积金存款人出租。
三、符合承租条件的公积金存款人,应凭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廉价房出租单位提出承租申请,经批准后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约,并经承租人担保公证,办理租赁手续,取得租用证明后才能入住。
四、廉价房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由承租户家庭成员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按“粤府〔1988〕148号”文件的规定,在计贴工资基数的25%范围内计发房租补贴(租金标准及补贴系数另定)
五、成本租金包括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房产税和投资利息五项因素,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粤府〔1988〕148号”文件所附的方法每二年计算一次,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六、承租人应按月向出租单位交纳租金,无故拖欠者由出租单位委托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
七、承受能力不足的社会救济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经出租单位批准可暂时酌减租金。
九、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具备了购房能力时,可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廉价房,房价按廉价房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
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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