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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时间:08-06 来源:小编 点击: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审批效率,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开户、封存、转移、提取、贷款、销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铁路分中心负责办理广东省铁路系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心下属办事处负责办理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等具体管理工作;中心下属管理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等具体管理工作;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但集中封存库职工的开户、提取及转移业务除外。

  第五条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以及中心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统称为“中心网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以下简称为“受理网点”。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第一条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八条销户提取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并同时注销账户的情形,即第七条(四)至(十)的情况。

  第九条非按揭购买一手楼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自支付首次房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金额以购房合同房款总金额为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的,需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金额以契税完税发票金额为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需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增大住房面积的购房款,购房款金额以增大面积的发票金额为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按揭购买一手楼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借(贷)款合同(第二次以后的提取因还清贷款无法提供贷款合同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按揭购买二手楼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二)借(贷)款合同(第二次以后的提取因还清贷款无法提供贷款合同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租房自住的,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月提取额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二)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一)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租赁期满。

  (一)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建造自住住房的,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可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可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可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鉴定级别属于危房或者严重损坏房)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四)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六)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以上医院或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四级的伤残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条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异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一条出境定居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三)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五)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提供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转移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且连续失业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六)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已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提取条件的,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第二十六条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提供产权证明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中心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集中封存库”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并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为职工办理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电话或当场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成功受理的,中心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一式三份,职工签字确认,网点人员复核盖章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各一份退回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一份交给职工退回单位,一份中心网点存档。

  第三十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关于修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2号)及有关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最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最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十二条贷款资格审批(一手楼、二手楼)。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到贷款承办银行受理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二)借款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婚姻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注明有效期的未婚证明。借款申请人已离婚的,需提供加盖民政部门业务章的离婚析产协议或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名下完整的、注明有效期的房产情况证明原件,若有配偶以外的其他共同购房人,还需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完整的、注明有效期的房产情况证明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房产情况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为准;

  (六)由借款申请人签名的借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原件彩色扫描后退回受理网点,一份退回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表内容变更的,需由受理网点加盖“校对章”及经办人签章;

  (七)异地(限于与广州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贷款,需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暂停支取授权书”原件及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八)非本市户口的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还需要提供1年或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九)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补缴原因说明文件原件,并由本人持情况说明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十)借款申请人曾经以其他商品房买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若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该笔贷款未结清,则需要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十一)在借款申请表中填写了“其他收入”时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其他收入是指除借款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外的其他合法收入或配偶收入;

  (十二)除借款申请人以外的买受人提供的同意抵押声明书原件(原件扫描后存档);

  (十三)提前放款时,提供担保函、声明书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十四)借款申请人身份证签发城市与户口簿所在城市不一致的,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城市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及临时身份证,并由本人填写情况说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后办理。(情况说明原件扫描后存档,身份证办理回执、临时身份证原件扫描后退回)

  申请一手商品房买卖贷款的,除提交上述第一款(一)到(十四)项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网签时间页等有效页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二)商品房买卖首期发票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商品房买卖首期收据无效;

  (三)供楼账号及收款人账户账号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收款人账户的认定:一手楼预售期间,开发商监控账户为有效收款账户;确权期间,开发商的基本户为有效收款账户。

  申请二手商品房买卖贷款,除提交上述第一款(一)到(十四)项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房产证有多个产权人的,还需要提供共有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三)供楼账号及收款人账号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四)二手楼卖方(售房人)委托他人代收款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五)房产证上产权人的配偶同意出售共有财产声明书原件(原件扫描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提交材料准确、齐全的,中心在收到银行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贷款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心作出同意贷款的决定、补充资料后再审的决定或者不予贷款决定,均由中心通过贷款审批系统即时传送到受理网点经办人。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审批。中心同意贷款申请后,借款申请人申请发放贷款金额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三十二条的全部材料(在同意贷款审批阶段已经扫描至贷款系统的材料,则无需再次提供);

  (二)借款合同有效页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网点公章或业务章、经办人签章);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的保险单原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

  (四)申请发放一手楼贷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除上述(一)至(三)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抵押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网点公章或业务章、经办人签章);

  (五)申请发放二手楼贷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除上述(一)至(三)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他项权证、全部首期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后扫描,他项权证须加盖受理网点公章或业务章并原件扫描后存档,首期发票或收据原件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六)申请提前放款的借款申请人,除了上述(一)的材料外,一手楼需提供抵押办理回执,二手楼需提供担保函、声明书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后扫描,抵押回执、担保函及声明书原件扫描后存档,契税完税证原件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七)借款申请人身份证签发城市与户口簿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后退回)。

  第三十八条中心作出同意放款的决定、作出补充资料后再审的决定均由中心通过贷款审批系统即时传送到受理网点经办人。受理网点经办人员负责将中心放款决定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一)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已缴存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账户的设立原则上当天办结;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原则上当天办结,职工人员较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解答和解释不受理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账户设立成功的,系统自动为该单位和职工生成单位登记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受理网点打印《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缴存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复核人员复核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网点存档。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多人转移时另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3、身份证明。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需要办理50人或以上职工的转移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附转移职工明细:编号、姓名、证件号、公积金账号等),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1、转到异地或铁路分中心的,需提供异地或铁路分中心提供的职工缴存证明(注明异地中心和转出职工的联系电话,异地中心的账户信息);申请转至集中封存库的,不需要提供;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多人转移时另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3、身份证明。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需要办理50人或以上职工的转移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附转移职工明细:编号、姓名、证件号、公积金账号等),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1、《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多人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份,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2、《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从集中封存库转入后,职工在新单位只有一个账户的不需要提供);

  3、身份证明。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需要办理50人或以上职工的转移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附转移职工明细:编号、姓名、证件号、公积金账号等),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4、集中封存库转入的,还需提供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5、外省市或广铁分中心转入的,转入单位须先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才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四十五条经审核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则上应在当天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地转移、封存、启封手续,转到异地、铁路分中心的或由异地、铁路分中心转入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解答和解释不受理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成功的,中心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多人转移时同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或《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复核人员复核盖章后,一份退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一份中心网点存档。

  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一、职工个人账户合并应提供下列资料(销户提取应提供的资料详见第二章相关条款):

  职工个人账户通过销户提取或账户合并的方式注销。职工的多个账户在同一单位账户下才可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原单位公章(办理多人转移时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三)集中封存库下职工个人账户申请合并的,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单位账户注销前,需先参照职工账户转移手续相关条款为所有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单位账户内缴存人数为零、缴存余额为零时,方可办理。

  (一)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三)单位经办人办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第四十九条经审核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则上当天为职工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解答和解释不受理的原因。

  第五十条单位账户注销操作成功的,中心网点打印《单位登记号注销确认表》及《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经办人或清算组织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复核人员复核盖章后,一份退单位,一份中心网点存档。

  第五十一条个人账户注销操作成功的,账户通过销户提取注销的,中心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销户提取)》一式两份,交职工签字确认,复核人员复核盖章后,一份退职工本人,一份中心网点存档;账户通过账户合并注销的,中心网点打印《账户合并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职工签字确认,复核人员复核盖章后,一份退职工本人,一份中心网点存档。

  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5〕1号)第一条规定,申请条件:(一)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二)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1、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原件。单位需要保留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核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核查)。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四)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核查)。

  (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五十五条经初步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审批人员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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